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落地:长期业绩低于基准,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澎湃新闻,2026-01-23 22:15:21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落地。

1月23日晚间,为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表征产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变更、内控管理、外部约束及监管措施等作出全面规范,多项细分条款将按过渡安排逐步落地。

对此,中银基金指出,此次《指引》的实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通过建立基准要素库等措施,提升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与客观性,并健全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基金投资的“锚”,强化对投资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律文件及定期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完善业绩展示及基金评价等相关机制,进一步发挥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衡量投资表现的“尺”的作用。

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

具体来看,《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商品、多资产等各类指数、合约价格、利率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其中,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并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后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事项进行持续披露,并将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置差异化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

《指引》表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专业的人才队伍、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指标体系、有效的纠正机制。

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理化、差异化布局的原则开发新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充分评估、审慎确定相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投资风格明显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针对不同基金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阈值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衡量主动权益类基金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因指数编制、应对巨额赎回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

主动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健全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

在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上,《指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通过图形、表格、数字或文字等方式展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基金中基金等产品过往区间业绩的,应当同时在同一位置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主动选择的除外。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存在误导投资者、引导预期收益等对投资者不利的行为。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

澎湃新闻记者 丁欣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