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顶流,被告了
中国新闻周刊,2026-01-18 21:07:23
百亿基金经理,罕见被投资者告上了法庭。
2026年1月13日,上海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投资者诉国投瑞银基金及基金经理施成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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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尽管庭前会议与开庭过程并未公开对外披露任何细节,但此案将基金经理个人列为被告,直指其投资决策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是否违背受托义务这一核心争议,已然引起了巨大关注。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公募基金领域投资者直接起诉基金经理个人的案件极少,多数投资者纠纷仅起诉基金公司(法人主体),且胜诉率较低。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打破了此前公募基金纠纷中“仅追究机构责任”的惯例,投资者尝试向投资决策的核心人员追责。
曾经的基金“顶流”,如今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昔日顶流,4年半亏了165亿
施成并非无名之辈,其在管基金规模达百亿级,也是国投瑞银基金的“顶流”明星基金经理。
同时被列为被告的国投瑞银基金于2005年挂牌,是国内首批外方持股比例达49%的公募基金公司之一,管理规模约2300亿元,中长期业绩居行业前1/3。
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但起诉书尚未公开,具体案由仍不明确。结合涉诉产品及对应基金经理施成的情况,市场普遍猜测,本案诉由或直指基金产品的长期业绩亏损。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该案原告与国投瑞银基金的核心争议指向施成管理的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施成于2020年1月23日接管该基金。相关数据显示,施成任期内,该基金涨幅约14.38%,同业排名737/1759。
而高点入场的投资者,则正承受亏损。
Wind数据显示,该基金在2022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2023、2024年业绩垫底同类,近三年更是跑输业绩比较基准。
假设投资者于2021年9月该基金净值高点(5至6元)买入,该基金当前净值约3.28元,浮亏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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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成任期以来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单位净值走势。图/天天基金网
过山车式的业绩波动,与施成押注新能源赛道的激进风格有关。
2021年,施成管理的多只基金因重仓宁德时代、阳光电源等标的而净值飙升,他管理的国投瑞银先进制造、国投瑞银新能源A等产品2020年净值增长率均超100%。管理总规模也一度突破200亿元,被称为“新能源旗手”。
但随着赛道红利退潮,激进的集中持仓带来了反噬。
2022年年报中,施成多次坚定看多新能源、光伏赛道,但2023年这些板块便遭遇业绩估值双杀。他在2024年二季报中仍预判“去库存收尾、价格回暖”。但2024年下半年新能源赛道公司股价仍整体阴跌,成交量同步萎缩。
或受业绩压力影响,施成在2024年逐渐转变投资风格,大幅减持新能源股,转而重仓AI算力、机器人等科技股,其在管的“新能源”主题基金一度引来“风格漂移”的质疑。
在行业下行期没有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管理的基金产品业绩不佳。
拉长时间维度,2021年至2025年上半年,施成在管6只基金合计亏损达164.72亿元,最大回撤超过70%。与之对比,这期间施成在管的6只基金累计收取管理费约11亿元。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基金经理通常以公司名义履职,个人仅在存在重大过错且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担责,故追究其“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到位或成为起诉的关键。
“基金经理的‘勤勉尽责’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予以规定。法院判断基金经理是否构成‘重大、明显过错’的关键,在于其投资决策是否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比如实质性偏离合同约定且缺乏合理依据。”吴则涛说道。
只是,在实务中确认基金经理违背“勤勉尽责”义务相对困难。
前公募资管合伙人陈俊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虽然当前行业已建立“忠实勤勉义务”考核的监管框架与基础流程,但在公募基金领域缺乏足够具象化、量化的案例和标准,更多的约束是职业红线(如禁止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行为)。
“起诉基金经理,需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或明显违反信义义务,而投资决策本身具有专业判断空间和不确定性,这导致实践中难以认定个人责任,故起诉率也非常低。”陈俊岭补充。
“适当性义务”或成关注重点
在缺乏强有力违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基金经理有过错不容易,想告赢基金公司同样不轻松。
陈俊岭指出,在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中,若投资者仅以“市场下跌”或“产品净值回撤”为由主张赔偿,通常难以获得支持。资管新规后,基金、银行理财等均实行净值化管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为原则,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属于正常市场风险。
资深基金行业从业人士王安宁对中国新闻周刊进一步解释,资管机构普遍将合规置于首位,尤其是公募基金公司,有独立的合规与监察稽核部门,从产品设计到纠纷处置均配备专业团队,依托精细化合同条款与完备证据链应诉。如果投资者缺乏明确违规证据,获得司法支持的难度较大。
那么,金融委托理财纠纷中,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吴则涛介绍,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保底条款效力认定、信息披露责任、损失认定与责任划分,以及适当性义务履行等方面。
其中,“适当性义务”格外重要。
王安宁指出,就过往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诉讼案例来看,在具体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销售机构和管理人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是非常重要的追责依据。
何为“适当性义务”?吴则涛介绍,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典型案例,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告知说明义务。
投资者可能对“适当性义务”感觉陌生,但一定对购买理财产品前的风险评测问卷印象深刻。
在开户或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填写问卷是必要的环节,目的就是评定风险承受能力等级(C1保守型至C5激进型),而每款产品也对应明确的风险等级(R1低风险至R5高风险)。
在“适当性义务”的框架下,销售人员应清晰地说明风险,如“该产品为R4,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电子签约时,投资者还需勾选风险揭示书并仔细阅读产品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而施成所采取的高集中度赛道投资策略,本身就具有高波动特征,目前其在管的多只产品等级也多处于R4(中高风险)与R5(高风险)。
以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来说,其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R4(中高风险)等级对应的表述通常为“不保障本金安全,本金出现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较高”,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适当性义务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银行、券商、第三方平台)的共同责任。争议的实质是基金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得到充分履行,即是否将适合的产品卖给了适合的投资者,并进行了足够的风险警示。”王安宁解释。
关于适当性义务,业内一个典型案例是“王翔基金维权案”:投资者王翔于2015年在某银行购买军工指数基金,2018年赎回时亏损60%。其由于购买基金时的风险测评仅能承受10%亏损,银行却违规推介高风险产品,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判令全额赔偿本金及利息。
而回归本次纠纷,其核心争议仍绕不开适当性义务与合规边界,这也给行业带来警示。
“基金公司要守住合规底线,对高风险投资策略做好风险提示;投资者也应看清高波动策略的本质,理性匹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只有机构尽责、投资者理性,才能筑牢市场信任的根基。”陈俊岭说道。
参考资料
《基金公司开年涉诉,案情多不一样》,2026-01-05,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于盛梅(yushengmei1231@126.com)
编辑:余源